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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無裝修資質 發包方擔連帶責任
發布日期:2013-10-30平湖某幼兒園準備在假期重新將外墻進行一次重新裝修,將裝修工程包給一個沒有資質的個體裝修老板王某。在裝修過程中,受雇于該裝修隊的李某在進行高層粉刷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掉下,摔成重傷。李某要求幼兒園和王某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和營養費等。
雙方到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之初,雙方分歧較大,幼兒園方認為,李某摔傷和他們沒有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王某認為李某摔傷是由于自己在工作時粗心大意造成的,他也沒有過錯也不愿意承擔責任。聽他們各自講述著自己“合理合法”的觀點,調解員知道要將這起矛盾糾紛化解,還得先給他們普及法律知識。
【案例分析】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某是王某雇用的工人,他在日常工作中從腳手架上摔下造成的人身損害,雇主承擔責任的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并不以雇主有過錯作為承擔賠償的先決條件,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除非能證明這種損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李某故意造成的,才能免于承擔責任。幼兒園作為發包人應當知道作為裝修改造這種施工建設需要相應的資質,但是為了節約施工成本,找了一個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在施工過程中因為施工隊的措施沒有做到位,致使李某受傷。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幼兒園也應與王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